司法三等申論題
109年
[法院書記官] 強制執行法
第 一 題
📖 題組:
第二審民事判決命:「乙應給付甲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於甲為乙提供擔保100萬元後得為假執行」,甲依該判決為乙提存擔保金100萬元後,聲請執行法院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,經執行法院查封拍賣乙所有 A 地,由丙以300萬元拍定,丙繳足價金後,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;執行法院並依稅捐機關核定 A 地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作成發款試算表,於扣除應發給稅捐機關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後,其餘250萬元應發給甲,惟上開款項均尚未發出之際,乙向執行法院聲明該假執行判決業經第三審改判發回,並提出最高法院判決正本,主文記載:「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,發回○○高等法院」。
第二審民事判決命:「乙應給付甲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於甲為乙提供擔保100萬元後得為假執行」,甲依該判決為乙提存擔保金100萬元後,聲請執行法院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,經執行法院查封拍賣乙所有 A 地,由丙以300萬元拍定,丙繳足價金後,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;執行法院並依稅捐機關核定 A 地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作成發款試算表,於扣除應發給稅捐機關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後,其餘250萬元應發給甲,惟上開款項均尚未發出之際,乙向執行法院聲明該假執行判決業經第三審改判發回,並提出最高法院判決正本,主文記載:「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,發回○○高等法院」。
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?(15分)
📝 此題為申論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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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測驗考生對於『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被廢棄時之效力』及『不動產拍定後但價金尚未分配前,執行名義失效之處理』的實務掌握。必須先破解最高法院主文『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』的陷阱(實體廢棄,假執行即法定當然失效),接著區分『已終結之拍賣程序(拍定人受保護)』與『未終結之分配程序(價金應還給債務人)』分別論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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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爭點】假執行之本案判決經第三審廢棄發回,假執行宣告之效力為何?若不動產已拍定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,但價金尚未分配給債權人,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? 【解析】 壹、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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